臺北市北投區清江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須知

公告類別:

北市北投區清江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須知

99.04.01通過
101.03.26擴大行政會議修正
103.04.14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104.11.02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102年11月8日府法綜字第10233555000號令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11月11日北市教體字第10242165300號函

  • 目的: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協助宣導政令、推廣全民運動及推動社會教育,使學校成為社區文化精神堡壘。
  • 借用開放對象:一般民眾及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
  • 使用規定:
  •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學校教育活動、體育活動、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文教活動
  • 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 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 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 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 節日重點時間及重要演習時間,概不外借。
  • 出入場地穿著應整齊,不嚼檳榔、喝酒及抽煙。
  • 不得帶寵物入校,利刃等危險物品不得攜入校園場地。
  •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於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 本場地予借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概由管理人員即時通知終止使用:
  1. 違反臺北市政府102年11月8日府法綜字第10233555000號令「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條文:學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1)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2)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3)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4)以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5)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6)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7)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8)有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9)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10)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11)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12)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2. 有安全顧慮者(例如:烤肉、棒球活動…)。
  3. 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 本府各機關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借用場地時應優先借用之,原借用單位應暫停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者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五、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操場、活動中心:

1.上課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七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2.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3.寒、暑假: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學校未辦理學藝活動時,其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調整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二)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六、收費標準:

  1. 依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
  2. 各項收費(場地費、冷氣空調使用費、照明使用費等),係以單位時段為收費單位。使用未滿一單位,仍以一單位計算,當日連續使用時,從第二時段起,以小時為收費單位。但未滿一小時仍以一小時計算。
  3. 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需預演彩排或事前練習者,學校得依使用時間(單位以時計費),收取相關費用。
  4. 場地借用須配合遵守借用時間,若逾時其費用依場地費之比例,從保證金中扣除(以30分鐘為一單位,使用未滿30分鐘仍以30分鐘計算)。

 

七、租借原則:

  • 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 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八、借用手續:

  • 申請人應於七日前向校方提出申請(請填寫場地借用申請書1份及切結書2份),經學校許可並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經核可後方得使用。
  • 前項申請經學校許可,申請人未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切結書及其他費用者,不得使用。
  • 申請人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自辦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申請人為本府其他所屬機關(構)者,免繳保證金。
  • 第一項許可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取消使用,延期視同取消使用,須依借用程序重新申請,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若因而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九、使用注意事項

  1. 本校場地租借,原則上不開放停車位及禁止車輛進入校園,倘因公務需要車輛必須進入校園或停車,須經學校同意 ,並且以指定區域為停放處所停放。
  2. 場地租借只開放冷氣與電燈設備,其餘器材均不開放,請借用單位自備。
  3. 使用人非經本校許可,不得擅自任意搬動學校用具或佈置。
  4. 使用單位應依申請使用時間結束活動,不得藉故拖延。
  5. 因場地使用需解除本校保全系統,若使用期間保全防護系統內有財產及物品損失,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6. 如從事大型活動時,請減低音量,以共同維護環境安寧,其擴音設施音量需符合「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如經臺北市環保局取締為符合管制標準者,將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該罰鍰由借用單位(人)自行負擔。

十、活動中心借用注意事項:

  1. 僅提供體育活動為主,限穿運動鞋入場,使用完畢,將場地清理乾淨。
  2. 借用時段如有衝突時協調解決之,不能解決時,以抽籤決定之。
  3. 使用時不開大型冷氣,但願意自行負擔台電「超約附加費」者除外。

十一、視廳教室、代用禮堂借用注意事項:

  1. 嚴禁所有進場人員將飲料、食物帶入會場。
  2. 視聽中心牆面不可佈置,如有需要布置布幕請回復原狀。座椅及設備若有損毀照價賠償修護。

十二、使用場地收費一覽表:

場地名稱

場地費

照明費

冷氣費

保證金

備註

大操場

550元

10,000元

單位:二小時

小操場(足球場)

550元

3元/盞(參考)

10,000元

單位:二小時

活動中心

2750元

220元/30盞(參考)

300元/台(參考)

5,000元

單位:二小時

代用禮堂

800元

240元/台(參考)

5,000元

單位:二小時

附註:鋼琴 500元/每單位

 

備註:

一、學校提供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相關費用:

  • 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 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 重大災害地區災民臨時安置使用。
  • 緊急急難救助臨時安置使用。
  • 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 其他法律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者。

二、學校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團體使用時,每週應提供十分之一以上時段,優先供身心障礙團體使用,相關費用應減收二分之一以上。

三、本附表之收費基準各項收費(場地費、冷氣空調使用費、照明使用費等),係以單位時段為收費單位。使用未滿一單位,仍以一單位計算,當日連續使用時,從第二時段起,以一小時為收費單位。但未滿一小時仍以一小時計算。

四、長期使用之團體單位,各學校得以一小時為收費單位;其場地使用費得依實際狀況酌收七折以上之費用。

五、保證金金額,室內場地以5,000元、室外場地以1萬元為原則。但學校得視場地及設備情況,經行政會議通過,由學校公告調整保證金額度。

六、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需預演彩排或事前練習者,學校仍應依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七、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並進行實況或錄影轉播者,每次須加收1萬5,000元。但因公益需要或特殊情況經學校許可者,得免予加收。

十三、承辦單位:本校總務處,聯絡電話:28912764轉303。

十四、本計畫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本計畫如有未臻完備之處,仍以臺北市政府102年11月8日府法綜字第10233555000號令「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11月11日北市教體字第10242165300號函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