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參加109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

公告類別: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
定辦理。

二、本案為響應環保減碳計畫,109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方式採
線上作業,詳情請參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以下教
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網址:
https://tpnee.tp.edu.tw/

三、有關109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
請案部分說明如下:
(一)基於國民中小學係屬義務教育階段,惠請各校將計畫及
相關申請表件公告周知,學校應瞭解及掌握學生之學習
情形,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計畫,應於109年10月30日(星期五)前列印申請表
送件至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並逕自線上系統登錄相關
資料。

(二)各校應於受理個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成立專案
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於109年11月2日(星期一)至
109年11月6日(星期五)間召開會議,就各申請案件提供
建議。會後由學校填寫「申請案件審查表」(學校欄
位)、「送審案件統計表」及「計劃申請初審檢核
表」,核章後於109年11月9日(星期一)前電子文正本
函報本局,俾利後續審議工作。

四、有關團體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
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
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
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
源及財務規劃等,於109年10月30日(星期五)前逕自線上
系統登錄相關資料列印申請表,並親送或郵寄至本市實驗
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6
樓)。

五、有關機構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本
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
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
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
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等,於109年10月30日(星期
五)前逕自線上系統登錄資料,並列印申請表親送或郵寄
至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
路110號6樓)。

六、依前開條例第4條定義:「團體實驗教育為三人以上學生,
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爰學生所參與之實
驗計畫如係符合前述三人以上於共同時間及地點共學情
形,即應採團體教育方式提出申請,以保障學生學習品質
與就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