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6年4月19日臺教社(四)字第1060048311號書函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要點」規定辦理。
二、申請資格、方式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申請資格:
1、擔任以下考試或測驗命題委員累計三次以上:
(1)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2)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高級或優級測驗。
2、著有下列個人著作之一,並經正式出版:
(1)族語教材。
(2)族語詞典。
(3)族語聖經。
(4)以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告之族語書寫符號撰寫之族群文化專書。
3、擔任族語詞典編纂或族語聖經編譯之共(協)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作者。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填妥申請表、申請者資料表及申請資料切結書,逕以掛號郵寄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6樓),信封註明「申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
(三)辦理期程:
1、申請期間:106年4月1日至29日,以郵戳為憑。
2、書面審查期間:106年5月1日至31日。
3、口試時間:106年6月中旬前。
4、結果公告:106年6月底前。